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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Anhui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r(缩写:AHP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由安徽省职业经理个人和具有职业经理人性质的组织、企业家以及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为主体,广泛地吸收了部分企业和法律、财务、文化及社会事务等部门,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维权和职业自律性组织,属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约束会员职业行为,推进全省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建设。协会将以市场需求为准则,在政府、企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搭建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并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和服务,建立一个高起点、高水准、高质量的职业经理人沟通、交流和发展的平台。服务职业经理人,培育职业经理人,推进经理人职业化,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是协会的根本责任。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和监督管理: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西楼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职业经理人与政府、出资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传递政策和信息,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维护职业经理人合法权益,反映职业经理人合理要求,为政府制定职业经理人有关政策提供建议。

(三)引导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提倡诚信,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制定安徽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标准,开展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认证及业绩认证工作。

(五)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组织职业经理人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职业经理人能力提高;探索职业经理人职业的发展方向,开展提升职业经理人的实际管理水平的各类管理交流和研究活动,构筑全方位服务于职业经理人的社会活动平台。

(六)建立职业经理人服务体系,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职业指导、信息咨询、项目对接、职业交流等项服务;

(七)开展经理人职业化研究,探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化管理规律,规范职业行为,促进全省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设。

(八)倡导企业经理人文化,培育和扩大职业经理人群体,促进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

(九)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推进学术、信息、论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 团体会员为企业、行业或地区性相关组织;

(三) 个人会员为取得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或者正在参加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职业管理者;

(四)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MBAEMBA证书的相关管理人员。

(五)作出特殊贡献,条件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且得到批准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进行初步的审定;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惠)权;

(四) 拥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铜牌。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聘请德高望重的专家、领导担任协会顾问,对协会工作予以指导。本协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宣传推广部、公共关系部、认证培训部、对外联络部、社会公益部等工作部门。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因特殊原因不到1/2的情况下,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如超过年龄要求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人选在副理事长(副会长)中产生,一般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研究会对工作人员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秘书长外出,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七)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若非协会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本市其它同类协会的情况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原则精神,制定有关具体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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